名稱自然資源部關于第四批廢止的部門規章的決定
文號
發布機構
業務類型
廢止記錄
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資源部令第9號
自然資源部
綜合管理
發文時間
效力級別
來一一源
時效狀態
2022年11月11日
部門規章
法規司
現行有效
為了貫徹實施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》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》《信訪工作條例》,推進政府職能轉變和深化“放管服”改革,自然資源部對自然資源和林草領域部門規章進行了清理。經過清理,自然資源部決定廢止以下部門規章:
一、《國土資源信訪規定》(2002年5月9日國土資源部令第12號公布 根據2006年1月4日國土資源部令第32號修改)
二、《沿海國家特殊保護林帶管理規定》(1996年12月9日林業部令第11號公布 根據2011年1月25日國家林業局令第26號修改)
三、《林業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辦法》(1997年1月6日林業部令第12號公布)
四、《國家林業局關于授權森林公安機關代行行政處罰權的決定》(1998年6月26日國家林業局令第1號公布)
五、《林木和林地權屬登記管理辦法》(2000年12月31日國家林業局令第1號公布 根據2011年1月25日國家林業局令第26號修改)
六、《林業統計管理辦法》(2005年6月1日國家林業局令第15號公布)
七、《國家林業局產品質量檢驗檢測機構管理辦法》(2007年11月30日國家林業局令第24號公布 根據2015年4月30日國家林業局令第37號修改)
八、《林業固定資產投資建設項目管理辦法》(2015年3月30日國家林業局令第36號公布)
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